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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2014年度新疆籍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申请工作的通知
2014-08-31 16:28

  2014年度新疆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申请工作已经启动。为使在沙新疆籍自费留学生了解优秀自费奖学金的实施办法、申请条件和申请工作流程,特转载新疆教育厅发布的《沙新疆籍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申请指南》(2014年度)、《新疆籍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项目实施暂行办法》(2014年度)、《新疆籍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项目倾斜奖励的学科专业领域》。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在沙新疆籍优秀留学生于9月30日前完成网络申报,网址1:  (新疆留学网),网址2:www.xjedu.gov.cn(新疆教育信息网)使馆接收纸质申请材料时间为10月1日至15日。

  麦地那、麦加省的新疆籍留学生请在驻吉达总领馆申请。

  使馆联系人: 丁雍

  联系电话: 014832126-322

  

 

新疆籍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项目申请指南(2014年度)

  一、申请条件

  新疆籍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:

  (一)本人及父母有新疆常住户口(2009年1月1日以前迁入或已在新疆);

  (二)一年级以上(不含一年级和预科学习阶段)的自费在读本科生、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;

  (三)年龄在40岁以下(1974年1月1日以后出生)。

  若申请人父母有新疆常住户口(2009年1月1日以前迁入或已在新疆),但本人户口因升学已迁出新疆(迁出时间与升学时间一致),致使申请人现无新疆常住户口,此种情况亦可视为符合申请本奖学金的户籍条件。

  若申请人攻读的是一年制硕士,且可提供半学年以上学习成绩的(从入学时间到申报截止时间满6个月的),亦可视为符合申请本奖学金的年级要求。

  若申请人属如下任一种情况,则不可申报本奖学金:

  (一)一年级及预科阶段的;

  (二)不在校的毕业生;

  (三)本硕连读或硕博连读一年级的在读生;

  (四)以校际交换或合作办学形式出国留学的各年级学生。

  二、申请程序

  (一)查阅《新疆籍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项目实施暂行办法》和申请指南,确定申请资格;

  (二)在网上实名注册后,登录网报系统,认真阅读填写说明,如实填写申请信息,按要求上传申请材料;

  网址: (新疆留学网);

  网报工作起止时间8月1日至9月30日。

  (三)下载打印网报系统生成的申请表及附件材料;

  注:网报系统生成申请表后,将无法修改任何信息。在网报系统中提交申请前,请务必认真核查申请信息和附件材料上传情况。

  (四)将申请材料提交各驻外使(领)馆教育处(组)或有关部门。提交时间应在网报截止后的15天内,具体以各使(领)馆公布的时间为准。

  三、申请材料

  申请人须提供以下材料:

  (一)《新疆籍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申请表》(仅受理网报系统生成的申请表);

  (二)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(父母或配偶)常住户口、身份证复印件;

  若申请人户口因升学原因已迁出新疆,还须提供迁出证明(迁出时间应与升学时间一致)。

  (三)护照首页复印件;

  (四)在读院校注册证明(原件的扫描件及翻译件);

  (五)成绩证明

  1.本科生提供:

  (1)提供高中阶段学历教育毕业证书(原件的扫描件);

  (2)国外就读期间成绩单(原件的扫描件及翻译件);

  (3)所在院系出具学习情况证明(须注明开具证明人的身份和联系方式,原件的扫描件及翻译件)。

  2.硕士、博士研究生提供:

  (1)最高学历、学位证书(原件的扫描件);

  (2)国外就读期间成绩单(原件的扫描件及翻译件);

  (3)导师推荐信(原件的扫描件及翻译件);

  (4)学术论文的期刊封面和目录及文章首页(原件的扫描件);

  (六)《新疆籍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项目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》;

  若家庭经济困难,可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困难证明;

  (七)驻外使(领)馆另行要求的申请材料;

  (八)其他获奖证明材料(原件的扫描件及翻译件)。

  注:申请材料一式三份,请按照上述顺序装订。附件材料须与网报系统中提交的一致。

  四、倾斜奖励政策

  本奖学金向攻读学科专业领域(见附件)符合新疆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自费留学生倾斜奖励;向家庭经济较为困难的少数民族优秀自费留学生倾斜奖励。

  五、联系方式

  联系人:肖吾开提·阿布拉 李丽仙

  联系电话/传真:+86-991-7606175

  电子邮件:xjjyws@163.com

  通讯地址: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胜利路229号教育厅外事处(邮编:830049)

  

 

新疆籍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项目实施暂行办法(2014年度)

第一章 总 则

  第一条 为奖励品学兼优的新疆籍自费留学生在学业上取得的优异成绩,鼓励自费留学生回国回疆工作,为国为疆服务,对实施“科教兴新”、“人才强区”战略做出贡献,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立了“新疆籍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”项目。为规范该项目管理,特制定本办法。

  第二条 新疆籍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将本着“公正、公开、公平”的原则进行评审。

第二章 奖励对象

  第三条 新疆籍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奖励热爱祖国、品学兼优的新疆籍各民族优秀自费留学生,主要对象为:一年级以上(不含一年级和预科学习阶段)、年龄40岁以下的自费在读本科生、硕士生和博士生。向家庭经济较为困难的少数民族优秀自费留学生倾斜奖励。

  第四条 户籍要求:申请人本人及其父母有新疆常住户口。父母、子女户口地区、性质相互不一致时,子女的户口以母亲的户口为准,父母离异或父母双亡家庭的子女,户口以法定监护人户口为准。

  若申请人父母有新疆常住户口,但本人户口因升学已迁出新疆(迁出时间与升学时间一致),致使申请人现无新疆常住户口,此种情况亦可视为符合申请本奖学金的户籍条件。

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程序

 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我驻外使(领)馆教育处(组)或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材料。受理材料具体时间以各驻外使(领)馆教育处(组)或相关部门的通知为准。

  第六条 各驻外使(领)馆教育处(组)或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和推荐,并将推荐人选名单进行公示。

  第七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,对推荐人选材料进行评审,并将评审结果在网上公示后,通知各有关驻外使(领)馆。

第四章 奖学金数额及发放办法

  第八条 新疆籍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。奖励金额平均5万元/人,按照不同国家(地区)的物价水平、学习生活需要及学历层次等因素,分列不同等次。

  第九条 各驻外使(领)馆根据发奖时汇率变动情况发放奖学金,并组织举行奖学金颁奖仪式。

第五章 其他

  第十条 获奖者须在每年年底采取邮寄、传真、电子邮件等任一形式,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提交所在学校出具的学习情况鉴定。当年的学习情况鉴定将作为下年度奖学金评选工作的重要依据。

  第十一条 获奖者最终获得学位后,如有意向回国回疆工作,驻外使(领)馆协助向国内疆内专业对口单位提出优先推荐意见。

  第十二条 因各种因素暂不具备回国条件的获奖者,各驻外使(领)馆应与其保持联系,继续关心他们的工作与生活,鼓励并敦促其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。

 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。

  

 

新疆籍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项目倾斜奖励的学科专业领域

  一、自治区重点产业紧缺人才专业名单

  信息安全、软件工程、能源化学工程、测绘工程、交通工程、俄语、城市规划、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、自动化、旅游管理、农业水利工程、农业资源与环境、设施农业科学与工程、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、预防医学、护理学、学前教育、特殊教育、化学工程与工艺、物流管理、国际商务、动画、环境科学、应用物理学、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、能源工程及自动化、矿井通风与安全、工程测量技术、矿山地质、煤化工生产技术。

  二、自治区重点学科名单

  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、物理化学、自然地理学、动物学、生态学、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、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、通信与信息系统、计算机应用技术、矿产普查与勘探、纺织工程、微生物学、水文学及水资源、水利水电工程、食品科学、作物遗传育种、果树学、土壤学、动物营养与饲料科学、基础兽医学、森林培育学、农业经济管理、植物学、应用化学、农业机械化工程、农业水土工程、农产品加工与贮藏工程、作物栽培与耕作学、植物病理学、动物遗传育种与繁殖、预防兽医学、病理与病理生理学、内科学、病原生物学、影像医学与核医学、妇产科学、肿瘤学、麻醉学、中西医结合临床学、生药学、课程与教学论、体育人文社会学、美术学、理论物理、区域经济学、金融学、统计学、会计学、企业管理、凝聚态物理、音乐学、结构工程、俄语言文学、土地资源管理、外科学、中医方剂学、旅游管理、基础数学、财政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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