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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合国安理会就伊拉克问题通过第1441号决议
2004-08-26 15:51


    一、2002年11月8日,在中国常驻联合国代理代表张义山大使主持下,安理会一致通过第1441号决议。决议认为伊一直而且仍然在严重违反安理会有关决议,决定加强对伊武器核查机制,要求伊立即、无条件接受核查。同时,决议还规定了一系列时间表,包括:伊须于7天内接受该决议;30天内就其发展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情况提交全面报告;联合国武器核查人员须于45天内恢复工作,并于恢复后60天内向安理会报告。决议强调,如伊隐瞒、欺骗或不予合作,则“实质性违反”决议,面临严重后果。安理会将根据核查人员报告考虑下一步行动。

    二、新决议的通过,有利于在联合国框架内政治解决伊拉克问题,有利于维护安理会的权威,得到各方普遍支持与欢迎。11月13日,伊外长萨布里致函安南秘书长,表示接受第1441号决议。中断四年之久的对伊武器核查于11月27日恢复。

    三、中国代表团以建设性的态度积极参与了各阶段对决议草案的磋商,并提出了中方的意见和建议。特别是在担任安理会11月轮值主席期间,中方为推动各方尽早就决议内容达成共识、维护安理会的团结与权威做了大量工作。唐家璇外长分别与联合国秘书长安南、美国务卿鲍威尔、俄罗斯外长伊万诺夫和法国外长德维尔潘等通电话,就伊问题交换意见,为决议最终顺利通过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。

    四、第1441号决议通过后,张义山大使就我有关立场做了解释性发言。张表示,中国政府在伊拉克问题上的立场是一贯的和明确的。我们坚决主张在联合国框架内通过政治和外交手段,以和平方式解决伊拉克问题,始终要求伊拉克全面、严格履行安理会有关决议,与联合国充分合作,彻底查清并销毁大规模杀伤性武器。同时,我们一贯认为,要全面解决伊拉克问题,伊拉克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及合理关切应得到尊重。安理会应根据伊拉克执行决议的情况,考虑中止并最终解除对伊长达十二年之久的制裁。正是基于以上立场,中国代表团对该决议投了赞成票。

点击查看联合国安理会第1441号决议全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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